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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8000160825732-G-2024-000075 发文字号 榆政办发〔2023〕60号
    成文日期 2023-12-29 发布日期 2024-01-03 14:51
    标   题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2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榆林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管理

    全面梳理行政备案事项,按照自上而下、逐层向下覆盖的方式编制市、县两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每一级清单包含本级和以下各级行政备案事项,基本实现同一行政备案事项在全市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2023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清单编制并公布。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梳理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设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上要予以取消,实现清单之外无行政备案事项。列入清单的事项,要落实责任主体,对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的,要坚决清理纠正。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二、全面优化行政备案实施规范

    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备案实施规范,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可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批文等材料和信息,不得再行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组织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实现管理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要求备案。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备案事项办事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办事指南实施行政备案,不得擅自增设备案条件。行政备案实施机关要对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备案事项作进一步梳理完善,明确设定依据、申报条件、备案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资料表单等内容。于12月底前完成事项认领并补充完善办事指南,明确具体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服务性信息。各级各部门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系统,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积极推进行政备案“进大厅、上平台、掌上办”,探索部分高频易办行政备案事项网上办理、一网通办。聚焦一批企业和群众办事高频事项探索实施智能备案;打通有关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推动行政备案信息归集、共享、运用。

    三、推进行政备案与监管协同联动

    强化行政备案事项全过程管理,推进备案和监管协同联动,逐项明确监管主体、联动机制、监管范围、监管标准、数据共享等内容,划清备案与监管权责界限,坚决杜绝“以备案代监管”“不备案不监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及时对行政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备案信息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对于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行业规定依法处理,并责令其限期进行备案。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的,应当及时通报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并根据有关行业规定依法处理。要加强备案信息归集运用并强化监测分析,不断提高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探索实施“信用监管”“审慎监管”“移动监管”等方式,实现行政备案监管方式多元化、高效化,为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以高效能监管保障高质量发展。

    各县市区、市级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陕西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要求,以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为导向,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举措、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进行政备案管理事项合法、程序规范、服务优质,不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水平,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榆林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榆林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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