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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
    《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索引号 116108000160825732-G-2022-001747 发布日期 2022-09-28 09:57 发布机构 市政府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标   题 《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我市自2002年4月全面实施封山禁牧以来,林草植被得到了有效保护,土壤沙化和水土流失程度明显降低,林草覆盖率大幅度提高。但全市生态水平依然较低,生态系统还相当脆弱。因此,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十分重要和迫切。但由于一些县区和乡镇对封山禁牧工作思想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林牧矛盾突出、禁牧者和养殖户的冲突时有发生,加之乡镇禁牧工作得不到保障,使得封山禁牧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和困惑。为此,2017 年出台了地方政府规章《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但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原《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合封山禁牧管理,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 需要修订《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全市封山禁牧工作顺利开展。

           二、起草过程

           市林草局具体承担这项工作,并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起草小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25日施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2015年8月9日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6年12月2日施行)》)。同时,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借鉴省外《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等关于封山禁牧立法的先进经验,经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形成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 主要条款及特点

           本《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封禁区域(第四条)、政府职责(第五条)、部门职责(第六条)、乡村职责(第七条)、经费保障(第八条)、禁牧区管理(第十条)、禁止行为(第十四条)、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

           本《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突出特点主要有:一是全部行政区域实行封山禁牧;二是村乡联动。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封山禁牧工作;三是禁牧区内各单位职责明确;四是禁止行为受到追究;五是对实施舍饲养殖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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