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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
    《榆林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6108000160825732-G-2023-001701 发布日期 2023-11-02 09:21 发布机构 市政府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标   题 《榆林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引领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也是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主体。中央、省上关于乡村产业振兴的各类文件中多次强调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的必要性。由于我市龙头企业发展中还存在农产品深加工能力、竞争能力相对较弱、产业链条短、附加值低、利润空间小等问题。为补齐农业产业发展短板,构建龙头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23〕8号)等文件起草了《榆林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二、主要内容

    问:《若干政策(试行)》是如何起草的?

    答:为补齐农业产业发展短板,构建龙头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若干政策》,并通过发送传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等26个市直相关部门、12个县市区政府和30家企业代表征求了意见,共采纳修改意见6条。市司法局组织农业、财政、市场监督、外事外经、资源规划等部门及市政府法律顾问、企业代表召开了合法性审核论证会,会上所提意见均吸收修改。

    问:出台《若干政策(试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若干政策(试行)》共明确5大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支持对象:企业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良好,具有一定产业带动引领能力的市级(含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第二部分是支持方式:共有6个方面12项内容。一是支持龙头企业发展能力提升。1.对新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从企业发展规模、运营状况、研发能力、市场竞争力、带动能力以及各级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等方面进行遴选,择优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根据企业运营监测情况分两年(次)进行兑现。3.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联合体,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次)进行兑现。二是支持新引进龙头企业发展。4.对新引进的从事农业产业发展的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次)进行兑现。三是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5.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农业产业、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6.对新(扩)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照不超过新(扩)建固定资产总额30%的标准给予奖补。7.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仓储烘干等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8.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新建设的市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项目,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四是支持农业全产业链发展。9.对于承担我市羊子、马铃薯、山地苹果、大漠蔬菜4个百亿级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建设任务的“链主”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10.对于承担我市小杂粮、中药材、肉牛、生猪4个十亿级特色产业全产业链建设任务的“链主”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五是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11.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产业强镇分别给予300万、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次)进行兑现。六是支持农业创业创新。12.对在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龙头企业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在全省农村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龙头企业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在全市农村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龙头企业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三部分是政策兑现。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榆阳区、神木市、府谷县3:7,横山区、靖边县、定边县5:5,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7:3)。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审定项目资金的申报、评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部分是监督管理。被扶持对象在申报奖励时存在《若干政策(试行)》规定的4方面行为的,取消本年度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

    第五部分是附则。明确政策施行的有效期。

    问:《若干政策(试行)》如何来进行兑现?

    答:一是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榆阳区、神木市、府谷县按照3:7的比例进行奖沙,横山区、靖边县、定边县按照5:5的比例进行奖补,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按照7:3的比例进行奖补)。二是本政策中未涉及的、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扶持政策,列入“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对象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三是龙头企业同一年度满足本政策及中央、陕西省、榆林市其他优惠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四是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起草《榆林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共同负责项目资金的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共同组织实施项目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主要名词解释

    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联结,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榆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榆政发〔2021〕4号)

    省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陕政发〔2012〕55号)

    国家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

    五、《若干政策(试行)》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若干政策(试行)》自2023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5日。

    六、解读人  

    《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进行起草和制定。

    解读人:王德朋

    工作单位: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职务:产业发展与农垦指导科科长


    文件链接: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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